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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9390793/202409-0000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主题分类: 文化、旅游、广电
名称: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26 发布日期: 2024-09-27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呼伦贝尔市游广电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规范文旅广电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增强文化旅游广电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文化旅游广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文旅广电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文化、旅游、广电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文旅广电市场主体包括全市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广电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等级)旅游住宿企业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   信用监管分级分类,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游广电局是辖区内文旅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文旅广电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文旅广电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对信用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八条  文旅广电领域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第九条  呼伦贝尔市游广电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对应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诚信示范单位、B级为诚信单位、C级为失信单位。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B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C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广电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

第十一条 只有基础信息的文旅广电领域信息主体纳入B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广电领域信息主体入C级: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为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在举报受理中经检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经执法部门多次提示,久不整改落实等情况,依照相关法规做出警告或是一般性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经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

第十三条  此方案旨在督促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与各具体法规相结合执行。其执法办案仅适用于文旅广电市场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经营行为,不参照此执法模式执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呼伦贝尔市游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