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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主题分类: 文化、旅游、广电
名称: 呼伦贝尔博物院藏品征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02 发布日期: 2022-12-02
呼伦贝尔博物院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2 来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规范藏品征集管理,呼伦贝尔博物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二条 设立呼伦贝尔博物院藏品征集工作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构成,名额以不少于5人的单数为宜。设主任1名,由分管院长担任,专家由副高及以上研究人员担任,若外聘专家应具有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资质。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考古出土文物;

第四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第五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

第六条 具有重大革命历史意义的实物遗存;

第七条 与本地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影像资料,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

第八条 反映本地区各时代、各民族生产生活、文化艺术等代表性实物,以及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或技艺的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四章 藏品征集途径

第十条 考古发掘,主要通过科学的田野考古发掘获得,一般具有比较准确的年代,可以揭示人类活动遗址和墓葬的历史内容,有助于科学地探索和恢复历史面貌。可以为博物馆的陈列、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田野采集,是获得文物、标本的重要途径。田野采集标本,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力求标本完好无损地运回博物馆。    

第十二条 民族学调查,是收集民族文物的主要途径。深入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即对民族的历史、民俗、社会结构、婚姻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这样才能揭示民族文物的内涵,认识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第十三条 社会调查征集,即对社会各界(包括私人)收藏文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征集。

第十四条 收购,包括向私人、文物商店和拍卖公司收购。其原则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出土文物、地面文物等)和受国际保护的文物标本不得进行买卖;收购对象限于符合博物馆入藏标准的传世文物;必须坚持自愿出售的原则,以公平合理的代价收购,不得进行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鼓励向国家博物馆捐赠文物,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博物馆应该根据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重要的捐赠还应该报请政府给予嘉奖。捐赠文物应该在档案中详细注明,在展览、出版时要明确标明捐赠者,以表达对捐赠者的尊重和感谢。(征集经费不得用于奖励!)

第十六条 交换与调拨,有博物馆之间的交换与调拨;考古发掘机构向博物馆调拨;政府和上级部门向博物馆调拨;文物的国际交流。

第十七条 接受移交,主要是博物馆接受公安、法院、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及标本。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八条 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第十九条 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计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二十五条 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呼伦贝尔博物院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博物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