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2-11-04 09:50:35
征集结束日期:2022-11-19 09:50:35
状态: 已经结束
为推进全市冬季旅游提标提效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旅游市场主体创新开发冬季旅游产品、拓展冬季旅游客源市场,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起草了《呼伦贝尔市冬季旅游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于2022年11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联系电话:0470-8217368,电子邮箱:wlgjsck@126.com。
附件:《呼伦贝尔市冬季旅游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呼伦贝尔市冬季旅游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市冬季旅游提标提效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旅游市场主体创新开发冬季旅游产品、拓展冬季旅游客源市场,以增强供给促进消费,以扩大消费拉动市场复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旅游惠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旅游需求为基础,在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支持和鼓励开发适合冬季大众旅游的产品。
(二)重补效轻补量原则。围绕建设原生态高端旅游目的地和全域全季全业旅游发展的目标定位,聚焦冬季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树立“注重实效补质兼量”与“补税促经济创收”的导向,逐步培育高端、优质旅游产品。
(三)品牌激励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竞争优势倒逼市场主体开发新产品、培育新业态、开拓新市场,支持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优势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打造呼伦贝尔冬季冰雪旅游品牌。
(四)政策叠加联动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奖励政策,补政策叠加与延续,提高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政策联动作用。
二、对象与期限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旅游景区与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星级饭店、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二)补贴期限
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三、项目与标准
(一)旅游景区与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冬季经营补贴
对补贴期内开门营业的旅游景区按照纳税额度100%进行补贴。A级旅游景区、冬季重点景区在补贴期间开业不少于120天,且能够提供冬季旅游产品。对冬季营业的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予以定额补贴,其中五星级旅游接待户每家补贴2万元、四星级(含)以下及非星级旅游接待户每家补贴1万元。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在补贴期间开业不少于120天,且能够提供冬季旅游产品。
(二)星级饭店冬季经营补贴
对补贴期内正常营业的星级饭店,按照补贴期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补贴。
(三)旅行社冬季经营补贴
1.组接团补贴。按照自治区奖励政策,对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旅行社,在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接待1名过夜游客在自治区奖励10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增加补贴40元。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旅行社招徕市外游客,在我市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接待1名过夜游客补贴50元。
2.旅游包机补贴。旅行社开通冬季旅游包机组织市外游客进入我市,在我市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住宿1晚(含)以上 ,并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在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自治区奖励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每班次达到20人(含)以上59人以下、6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100人(含)以上149人(含)以下、150人(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补贴。
3.旅游专列补贴。旅行社开通冬季旅游专列组织市外游客进入我市,在我市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住宿1晚(含)以上 ,并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在补贴期内按旅游专列团队人数每人补贴100元。
4.高端专项旅游产品补贴。对旅行社开发以研学培训、滑雪度假、团建年会、赛事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订制旅游线路产品,组接冬季旅游团队,依据旅游合同不包括往返呼伦贝尔市交通在内游客人均天花费1000元(含)以上,每人每天补贴150元。
旅行社组接团、旅游包机、旅游专列、高端旅游产品补贴不予重复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
自补贴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向所在地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并同时报送申报材料(见附件)。
(二)初审
各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自接到补贴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贴条件、标准与申报材料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报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三)复核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自接到旗市区文化旅游部门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核认定。
(四)公示
对通过复核认定拟给予补贴的申报单位,由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财务规定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同时提供相应的发票。
五、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政策、财务制度,严格确保申报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申报单位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励补贴,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处罚惩戒。
(二)各级文化旅游部门要坚持工作原则,遵守工作纪律,按照申报条件、补贴标准要求,对相关申报材料和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在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中,如发现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补贴资金列入呼伦贝尔市级财政冬季旅游专项资金预算,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管理使用。本补贴办法如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全面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补贴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
补贴申报材料清单
补贴项目 | 申报材料 |
旅游景区冬季经营 补贴 |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登记注册有关证照复印件; 3.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4.补贴期内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星级乡村(牧区、林区)旅游接待户 |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登记注册有关证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
星级饭店冬季经营补贴 |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登记注册有关证照复印件; 3.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4.补贴期内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旅行社冬季经营 补贴 | 1.旅行社书面申请; 2.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3.市外组团社与市内地接社组接团合同复印件; 4.旅游合同复印件; 5.旅游团队名单; 6.旅游团队食宿发票复印件、游览景区证明文件或景区门票原件; 7.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8.申报冬季高端专项旅游产品补贴还需提供游客往返呼伦贝尔市交通票据复印件; 9.申报旅游包机补贴还需提供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航空公司出具的旅客登机名单; 10.申报旅游专列补贴还需提供旅行社与铁路公司签订的开通旅游专列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铁路公司调度令复印件、旅行社向铁路公司付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